允许双重国籍是世界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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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很多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截至2024年,有数据表明,约76%的国家对双重或多重国籍持接受态度。也据相关统计,在全球约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0个左右的国家以不同方式或不同程度地承认和接受双重国籍。

从地区来看,大洋洲国家对双重国籍的接受率最高,达93%,其次是美洲(91%)、亚洲(85%)、欧洲(80%)和非洲(70%)。

从承认方式上看,有明确承认、间接承认(默许)和有条件承认三种。

一、明确承认双重国籍是指一个国家在其法律中明确规定允许本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同时也允许外国公民加入本国国籍而无需放弃原国籍。这种承认方式具有明确性和开放性,公民在拥有双重国籍的情况下,能够在两国均享受完整的公民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社会福利、拥有财产等,并且在两国之间的往来、居住、工作等方面通常不会因为拥有双重国籍而受到限制。
比如加拿大,自1977年以来,加拿大允许其公民持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公民即使获得其他国家国籍也不会失去加拿大国籍,在相关法律和政策中明确体现了对双重国籍的认可。例如,加拿大《公民法》规定,在加拿大出生的婴儿,无论父母是否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都会自动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这为出生在加拿大的孩子可能拥有双重国籍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有很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家:
• 亚洲:菲律宾、越南、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
• 欧洲:英国、葡萄牙、西班牙、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摩尔多瓦、塞浦路斯、马耳他、瑞士、挪威、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美洲:加拿大、墨西哥、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达黎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哥伦比亚、委内瑞拉、智利、玻利维亚、巴西。
•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图瓦卢。
• 非洲: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苏丹、布隆迪、贝宁、多哥、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科特迪瓦、卢旺达、南非、塞内加尔、塞舌尔。

二、间接承认双重国籍,也可称为默许双重国籍,是指国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本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公民拥有本国国籍的情况采取不干涉或默认的态度。

这些国家通常不会主动要求公民在获得他国国籍时必须放弃本国国籍,也不会因为公民拥有双重国籍而剥夺其在本国的某些权利或施加限制。
比如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中,对于美国公民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者外国公民获得美国国籍后保留原国籍的情况,一般不予干预,公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享受两个国家的相关权利和福利。不过,这种间接承认并非毫无限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等问题时,政府可能会对双重国籍者进行审查或采取相应措施。

以下是一些间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 美洲:美国。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国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除非本人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其国籍将被保留。
• 欧洲:爱尔兰。爱尔兰除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外,国籍法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波兰在实践中默许双重国籍的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丹麦《国籍法》未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其第二条第一一三款规定可视为对双重国籍的默认,即“父母一方”“通过申请或以认同的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或因“担任他国公职取得外国国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国籍者”,“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国国籍法取得某国国籍。

三、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是指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本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或允许外国公民拥有本国国籍。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血统因素:一些国家规定,若公民因血统关系获得外国国籍,可保留本国国籍。比如德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因血缘关系取得他国国籍的德国人拥有双重国籍。
• 婚姻关系:部分国家考虑到婚姻因素,允许公民因与外国公民结婚而获得对方国家国籍时,仍保留本国国籍。例如,葡萄牙规定,葡萄牙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保留葡萄牙国籍,同时拥有配偶所属国国籍。
• 特殊情况或特定群体:某些国家针对特定的历史、政治或社会情况,对特定群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如一些国家对海外侨胞、无国籍人士或因政治避难等特殊原因的人群,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给予双重国籍身份。
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会根据自身的国家利益、历史文化、外交政策等因素来制定具体的条件和规定,以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一些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 亚洲:俄罗斯:与俄罗斯签订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公民,可与俄罗斯公民拥有双重国籍,目前俄罗斯仅与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有此类协定。
• 欧洲:德国: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国籍法实施,改变过去单一血统原则,引入出生地原则,有限期承认双重国籍,获得德国国籍需申请公民身份保留许可。
• 美洲:阿根廷:与西班牙、菲律宾、意大利等国签有双重国籍协议,根据阿根廷国籍规定拥有国籍者,同时根据签约国规定取得该国国籍,可拥有双重国籍。

四、中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对于事实双重国籍的情形,按国籍冲突处理。

“国籍冲突”属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下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指的是:

由于父母国籍和出生国的国籍法不同,一个人在出生时自动获得多个国家的国籍(多个原始国籍)。这些国籍并非个人主动申请,而是法律赋予的。

中国国籍的认定是:

在境外出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没有境外永居,是中国国籍。比如两个中国人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天生中美双国籍。

在中国出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国籍,是中国国籍。比如中国人和葡萄牙的混血,在中国出生,天生中葡双国籍。

这都是国籍冲突的范畴。

虽然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同时也无法强制公民放弃原始国籍。国家只能决定是否授予某人中国国籍,却无权主动取消他国国籍。是否退出某国国籍,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因此,一个在出生时便拥有多个原始国籍的情形,除非自愿申请退出中国籍,否则其中国国籍终身有效。所以如果不主动选择放弃,那其双重国籍状态将一辈子按“国籍冲突”处理。

以上说的都是原始国籍,后期通过其他途径入籍的一般称为归化入籍。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通过归化入籍他国的,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是我们细看中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法律说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两个先决条件:“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籍”。

所以,比方说,一个人取得加拿大国籍,但是定居在国内。是不是意味着不会丧失中国国籍,这是不是又是一种默认的双重国籍类型呢?

中国国籍法是1980年颁布的,距今已有半个世纪了,当年的人口状况和现在已经是天差万别。所以中国国籍法的修正是该提上日程了。

双国籍潜规则

双重国籍的优势是可以两头占好处:

既能享受欧美国家优渥的社会福利,又能在国内投资时得到特殊照顾,且不必承担来回奔波办签证以及购房、就业、医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限制。这对于新一波海外移民潮的主力军的中国新富阶层更是如此,他们多是投资移民,但主要生意仍在国内,这样能同时保留中国国籍显得更有必要。

中国现行实施的1980年《国籍法》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通过跨国婚姻等其他方式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国籍法》一共十八条,其中在第三条中明确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获取中国护照的申请人,中国将对有关证件注销或宣布作废处理,有关人员将被拒签或拒绝入境。

对于国籍法第九条规定中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理解存在差异,有的人认为即使加入或获取外国国籍,只要不在外国定居就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是有争议的地方,可能以后在对国籍法进行修订时会加以修改、予以明确。

双国籍权威解释

法律是有管辖范围的,遵从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的原则。比如,中国的法律只能管在中国范围的事务和中国的法律只能管中国人。别的国家也一样,除非和相应的国家签署相应的协议才有特殊方式。

中国国籍法实行四十几年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国籍法,来对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而因为大部分人并不是法律专家,结果造成很多流传甚广,以至于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错误结论,很多人甚至稀里糊涂的以为自己丧失了中国国籍。

最主要的误解是以下三个:

1、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实际上,根据这一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第一,本人已经定居在外国;

第二,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只具备第二个条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外国,则并不会因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释,而中国国籍法对定居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有很多海外华人,虽然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决定定居在外国,甚至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便很快回中国发展,这样的情况便不会丧失中国国籍。

你可能会问,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是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吗?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与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矛盾?回答是,不矛盾,因为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对该中国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所以,如果你并没有定居在外国,而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了外国国籍。在中国政府眼中,你还是中国公民,并不具有外国公民身份。

2、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这一误解最典型的例子,是留学加拿大的中国学生,他们在加拿大所生的子女,根据加拿大法律的规定,自动具有加拿大国籍。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他们的子女并不具有中国国籍。这是完全错误的。

实际上,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定居在外国,比如父母为留学生,则本人同样具有中国国籍,再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其获得的外国国籍中国不予承认。

3、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但是一个隐含的条件是,该中国公民已经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了外国国籍。否则,如果该中国公民在未获得外国国籍前,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便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他将在申请批准后,变成一个无国籍人。

结合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便得出结论: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国,并获得了外国国籍,虽然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因为本人是否定居,是确定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需要在申请中进行详细审查,如果申请人确能证明自己已经定居外国,便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对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予以批准,但在批准生效之前,还将被看成中国公民来对待。实际上,这已经等同于默认双重国籍了。

允许双重国籍是发展趋势

中国过去是允许双重国籍的,孙中山担任中华民国总统的时候还同时拥有美国国籍。但无论是他还是国人,都不认为这会带来身份认同的问题。我国国籍政策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进入冷战时代发生了变化。因为冷战时代,世界分为东、西方两大阵营,双方处于“亚战争”的冷战状态,中国跟美国包括东南亚的国家也都没有建交。同时,东南亚某些国家存在“排华潮”,而我国也不具备相应的影响力。为了避免当地华人免遭排挤和迫害,中国不得不在法律上规定了不承认双重国籍,呼吁当地华人加入其他国家国籍,落地生根,最好入乡随俗,这样他们就不再为意识形态而受到生活干扰。这个举措,在当时看来确实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今天,冷战早已经结束,中国已经跟世界大多数国家建交。同时国力也时过境迁,中国已经具备“海洋”影响力和国家影响力。当时这项规定存在的国情基础已经不存在,而政策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我们看到外流到欧美发达国家的中国人和留学生越来越多,改革开放后从中国移民出去的人已经超过六百万,没有回国的留学生超过百万,海外华人华侨则达到五千万,其中有着世界少见的人才资源与资金。大多数人在海外已经成家育后,让他必须放弃国外一切进行“二选一”,在中国与所在国间进行“零和选择”,他们就很难选择。如果不是“二选一”,而是“共赢选择”,回归的人才、技术、资金将会倍增。整体来说,我们仅仅需要一个政策上的变动,就可以提高外籍华人对中国的向心力,进一步形成中国对外全方位交往的新生力军。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双重国籍带来的好处要远远大于弊端。

保留双重国籍,保住两本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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